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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重大人生启示录》——真正改变你一生的书!(摘录)

1.这是极为特殊的历史转折期,物质文明发展到这一步注定了精神(信仰)的缺失,灵魂空虚、物欲横流,人们的精神堕入虚无主义,只能沉浸在金钱物质欲望和肉体感官刺激中,有各种不安和痛苦。多少年轻人也失去了纯真的理想和纯美的爱情。这绝不仅是我们这个星球上的生命的悲剧,而是任何一种生命在文明发展进程中注定的悲哀。生命的意义到底是什么?我们到底该怎样活着?

2.“欲望的规律”:人生就是由欲望不满足而痛苦和满足之后无趣这两者所构成。你满心期待着未来的某个快乐,却未必理智认知到了它是短暂的而不会持久。人的本质是痛苦,快乐充满幻灭感,只是昙花一现。——这个描述有两种含义:一、人的欲望生发的规律显得生命充满无意义感;二、人的欲望实现后的感受的规律。感受只发生在“陌生”阶段,一旦“熟悉”了对象,大脑就不再接受刺激,感受就消失了。

3.我们总是害怕死亡,而如果人真的可以永远活着,我想人们同样会像害怕死亡一样害怕永恒,或厌倦永恒。

4.一种理想主义的人生观是:生命的长度无须受制于肉体自然的衰败,它应该是受你的心灵、你的快乐的需要而去自主选择。我们现在这样,“活着”等于“自然生命时间”,在其间被无常,被疾病,被死神奴役,有的人承受着巨大的痛苦,而还要在沉重的道德压力下始终保持“活着”,这并不是人们的善,反而是恶。人们可真正去同情他们的大不幸?为了尊重生命,我们要自己决定自己的死亡以及死亡的方式。这死亡的权利让人与人之间绝对平等,让一切生活平等,让生和死平等。人获得最彻底的自由,人不会再被迫为物质生活、为世俗尊严而疲于奔命。每个人以他乐意的方式存在。(国家的公权力应该为“死亡权利”提供支持。)

5.人们总爱追问人生的意义,其实人生本无所谓意义,因为:存在先于本质,先有“存在”,然后才有对这个“存在”的本质是什么的描述,“意义”也属于描述的内容。

6.宇宙一切存在,本身是如何得以存在的?——这个问题足以摧垮你的无信仰主义。你不能不对自身以及对这个世界感到震惊。

7.现代文明里的人在成年后余生都在用大量的时间干一件事:治愈自己。包括但不限于画画、钓鱼、看足球、打游戏。它们已然不是一种兴趣爱好了,而是一种疗愈自己的方式。但这些方式都不能真正实现治愈,只是止痛药。很多人将目光转向宗教,由于他不能真信,因此宗教仅仅是安慰剂,连止痛药都不如。我(龚咏雨)写《重大人生启示录》其实就是为了实现真正的治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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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

作者:人生智慧网 2024-05-08 0次阅读

引言

普遍人权是指所有人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,不受种族、性别、国籍、语言、宗教或任何其他地位的影响。普遍人权是人类文明的基石,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必要条件。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,国际社会为普遍人权的保护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努力。本文将探讨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,分析普遍人权在当今世界面临的挑战,以及我们如何更好地保护和促进普遍人权。

一、普遍人权的理论基础

1.1 自然法理论

自然法理论认为,普遍人权源于自然法则,是每个人生来就拥有的权利。这一理论的代表人物如托马斯·阿奎那和约翰·洛克等,他们主张人类具有天赋的权利,如生命权、自由权和财产权等。

1.2 社会契约理论

社会契约理论认为,普遍人权是人们在组成社会时所达成的一种契约。这一理论的代表人物如托马斯·霍布斯、约翰·洛克和让-雅克·卢梭等,他们主张人们在社会中相互承诺尊重和保护彼此的普遍人权。

1.3 道德哲学理论

道德哲学理论认为,普遍人权是建立在道德原则之上的。这一理论的代表人物如康德、穆勒和罗尔斯等,他们主张普遍人权是道德原则的具体体现,如尊重个人尊严、公平正义等。

二、普遍人权的实践发展

2.1 国际人权法的形成

国际人权法是普遍人权实践的重要体现。从《世界人权宣言》到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》,国际社会为普遍人权保护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。这些国际人权法为各国设定了保护普遍人权的法律义务。

2.2 国家人权机构的建立

国家人权机构是普遍人权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。许多国家设立了专门的人权机构,负责监测、评估和推动国内人权保护工作。这些国家人权机构在推动普遍人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。

2.3 民间社会组织的作用

民间社会组织在普遍人权实践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。许多民间社会组织通过教育、倡导和行动等方式,推动和社会尊重和保护普遍人权。

三、普遍人权面临的挑战

3.1 战争和冲突

战争和冲突导致大量平民流离失所,严重侵犯了普遍人权。在战争和冲突中,交战各方往往无视国际人权法,对平民进行攻击、绑架、酷刑等违法行为。

3.2 贫困和不平等

贫困和不平等现象使得许多人无法享有普遍人权。在许多国家,贫困人口无法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,如食物、水和医疗等。社会的不平等现象也导致许多人受到歧视和排斥。

3.3 恐怖主义和独裁主义

恐怖主义和独裁主义对普遍人权构成严重威胁。恐怖主义导致无辜平民死伤,独裁主义则剥夺了公民的政治权利,限制了言论、新闻和宗教自由等。

四、我国对普遍人权的保护

4.1 立法保护

我国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法制定,签署了《世界人权宣言》和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》等国际人权法,并在国内立法中予以体现。

4.2 国家人权机构的设立

我国设立了国家人权机构,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,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,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。

4.3 民间社会组织的参与

我国允许民间社会组织在法律框架内开展活动,推动和社会尊重和保护普遍人权。

五、国际社会对普遍人权的保护

5.1 联合国人权机制

联合国人权机制通过各种方式,如人权理事会、特别报告员和人权高专办等,推动国际社会尊重和保护普遍人权。

5.2 区域人权机制

欧洲、非洲和美洲等地区的区域人权机制也为普遍人权保护做出了贡献。例如,欧洲人权法院和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利法院等,都为该地区的普遍人权保护提供了法律框架。

5.3 跨国企业的人权责任

跨国企业在实践中也应尊重和保护普遍人权。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制定了指南和规范,要求跨国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尊重人权。

六、促进普遍人权的方法

6.1 增强人权教育

加强人权教育,提高全民对人权的认识和尊重,是促进普遍人权的重要方法。各国和国际组织应加大人权教育的投入,将人权知识纳入教育体系。

6.2 加强人权监测和评估

加强人权监测和评估,及时发现和纠正侵犯人权的行为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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