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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重大人生启示录》——真正改变你一生的书!(摘录)

1.这是极为特殊的历史转折期,物质文明发展到这一步注定了精神(信仰)的缺失,灵魂空虚、物欲横流,人们的精神堕入虚无主义,只能沉浸在金钱物质欲望和肉体感官刺激中,有各种不安和痛苦。多少年轻人也失去了纯真的理想和纯美的爱情。这绝不仅是我们这个星球上的生命的悲剧,而是任何一种生命在文明发展进程中注定的悲哀。生命的意义到底是什么?我们到底该怎样活着?

2.“欲望的规律”:人生就是由欲望不满足而痛苦和满足之后无趣这两者所构成。你满心期待着未来的某个快乐,却未必理智认知到了它是短暂的而不会持久。人的本质是痛苦,快乐充满幻灭感,只是昙花一现。——这个描述有两种含义:一、人的欲望生发的规律显得生命充满无意义感;二、人的欲望实现后的感受的规律。感受只发生在“陌生”阶段,一旦“熟悉”了对象,大脑就不再接受刺激,感受就消失了。

3.我们总是害怕死亡,而如果人真的可以永远活着,我想人们同样会像害怕死亡一样害怕永恒,或厌倦永恒。

4.一种理想主义的人生观是:生命的长度无须受制于肉体自然的衰败,它应该是受你的心灵、你的快乐的需要而去自主选择。我们现在这样,“活着”等于“自然生命时间”,在其间被无常,被疾病,被死神奴役,有的人承受着巨大的痛苦,而还要在沉重的道德压力下始终保持“活着”,这并不是人们的善,反而是恶。人们可真正去同情他们的大不幸?为了尊重生命,我们要自己决定自己的死亡以及死亡的方式。这死亡的权利让人与人之间绝对平等,让一切生活平等,让生和死平等。人获得最彻底的自由,人不会再被迫为物质生活、为世俗尊严而疲于奔命。每个人以他乐意的方式存在。(国家的公权力应该为“死亡权利”提供支持。)

5.人们总爱追问人生的意义,其实人生本无所谓意义,因为:存在先于本质,先有“存在”,然后才有对这个“存在”的本质是什么的描述,“意义”也属于描述的内容。

6.宇宙一切存在,本身是如何得以存在的?——这个问题足以摧垮你的无信仰主义。你不能不对自身以及对这个世界感到震惊。

7.现代文明里的人在成年后余生都在用大量的时间干一件事:治愈自己。包括但不限于画画、钓鱼、看足球、打游戏。它们已然不是一种兴趣爱好了,而是一种疗愈自己的方式。但这些方式都不能真正实现治愈,只是止痛药。很多人将目光转向宗教,由于他不能真信,因此宗教仅仅是安慰剂,连止痛药都不如。我(龚咏雨)写《重大人生启示录》其实就是为了实现真正的治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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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我国的刑法学说和司法实践

作者:人生智慧网 2024-05-08 0次阅读

一、我国刑法学说的基本原则

我国刑法学说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,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,以我国现行刑法为基础,结合司法实践,形成了一套具有我国特色的刑法学说。其基本原则包括:

1. 罪刑法定原则。我国刑法明确规定:“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,依照法律定罪处刑;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,不得定罪处刑。”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法的基本原则,对于保障人权、规范司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。

2.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。我国刑法规定:“对于同一犯罪行为,法律对任何人犯罪,都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。”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性,要求司法人员在适用刑法时,要一视同仁,不得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、地位、性别、民族、宗教等差异而有所不同。

3.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。我国刑法规定:“刑罚的轻重,应当与犯罪行为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。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定罪量刑时,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、情节、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,确保刑罚的轻重适度,既不能过轻,也不能过重。

二、我国刑法分则的基本结构

我国刑法分则共分为十类犯罪,分别为:危害国家安全罪、危害公共安全罪、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罪、侵犯财产罪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、贪污贿赂罪、渎职罪、军人违反职责罪。

1. 危害国家安全罪。主要包括背叛国家罪、分裂国家罪、煽动分裂国家罪、武装叛乱、罪等。这类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国家主权、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,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重点。

2. 危害公共安全罪。主要包括放火罪、决水罪、爆炸罪、投放危险物质罪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。这类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,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。

3.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。主要包括生产、销售伪劣商品罪、罪、妨害对公司、企业的管理秩序罪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等。这类犯罪行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,影响国家经济发展。

4.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罪。主要包括故意罪、故意伤害罪、罪、罪、盗窃罪、诈骗罪等。这类犯罪行为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,影响社会稳定。

5. 侵犯财产罪。主要包括罪、盗窃罪、诈骗罪、侵占罪、贪污罪等。这类犯罪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,损害社会公平正义。

6.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。主要包括扰乱公共秩序罪、妨害公共安全罪、侵犯知识产权罪、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等。这类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。

7. 贪污贿赂罪。主要包括贪污罪、受贿罪、行贿罪、向国家工作人员、国有单位工作人员行贿罪等。这类犯罪行为损害国家利益,破坏国家机关的公信力。

8. 渎职罪。主要包括滥用职权罪、玩忽职守罪、徇私舞弊罪等。这类犯罪行为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,影响国家机关的公信力。

9. 军人违反职责罪。主要包括战时违抗命令罪、隐瞒、谎报军情罪、拒传、假传军令罪等。这类犯罪行为损害军队战斗力,影响国家安全。

三、我国刑法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

我国刑法在司法实践中,还存在一些问题,需要从多方面加以改进。

1. 立法完善。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,我国刑法需要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,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犯罪特点和规律。还需要加强刑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,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。

2. 司法公正。在司法实践中,要坚决贯彻平等适用刑法原则,确保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受到公正的审判。要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,增强司法公正性。

3. 执法严格。要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,确保执法部门严格依法办事,严厉打击各类犯罪行为。要提高执法透明度,接受社会监督。

4. 预防为主。在刑法实践中,要注重犯罪预防,采取各种措施,从源头上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。还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,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。

5. 保障人权。在司法实践中,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,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、公开、透明。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,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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