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这是极为特殊的历史转折期,物质文明发展到这一步注定了精神(信仰)的缺失,灵魂空虚、物欲横流,人们的精神堕入虚无主义,只能沉浸在金钱物质欲望和肉体感官刺激中,有各种不安和痛苦。多少年轻人也失去了纯真的理想和纯美的爱情。这绝不仅是我们这个星球上的生命的悲剧,而是任何一种生命在文明发展进程中注定的悲哀。生命的意义到底是什么?我们到底该怎样活着?
2.“欲望的规律”:人生就是由欲望不满足而痛苦和满足之后无趣这两者所构成。你满心期待着未来的某个快乐,却未必理智认知到了它是短暂的而不会持久。人的本质是痛苦,快乐充满幻灭感,只是昙花一现。——这个描述有两种含义:一、人的欲望生发的规律显得生命充满无意义感;二、人的欲望实现后的感受的规律。感受只发生在“陌生”阶段,一旦“熟悉”了对象,大脑就不再接受刺激,感受就消失了。
3.我们总是害怕死亡,而如果人真的可以永远活着,我想人们同样会像害怕死亡一样害怕永恒,或厌倦永恒。
4.一种理想主义的人生观是:生命的长度无须受制于肉体自然的衰败,它应该是受你的心灵、你的快乐的需要而去自主选择。我们现在这样,“活着”等于“自然生命时间”,在其间被无常,被疾病,被死神奴役,有的人承受着巨大的痛苦,而还要在沉重的道德压力下始终保持“活着”,这并不是人们的善,反而是恶。人们可真正去同情他们的大不幸?为了尊重生命,我们要自己决定自己的死亡以及死亡的方式。这死亡的权利让人与人之间绝对平等,让一切生活平等,让生和死平等。人获得最彻底的自由,人不会再被迫为物质生活、为世俗尊严而疲于奔命。每个人以他乐意的方式存在。(国家的公权力应该为“死亡权利”提供支持。)
5.人们总爱追问人生的意义,其实人生本无所谓意义,因为:存在先于本质,先有“存在”,然后才有对这个“存在”的本质是什么的描述,“意义”也属于描述的内容。
6.宇宙一切存在,本身是如何得以存在的?——这个问题足以摧垮你的无信仰主义。你不能不对自身以及对这个世界感到震惊。
7.现代文明里的人在成年后余生都在用大量的时间干一件事:治愈自己。包括但不限于画画、钓鱼、看足球、打游戏。它们已然不是一种兴趣爱好了,而是一种疗愈自己的方式。但这些方式都不能真正实现治愈,只是止痛药。很多人将目光转向宗教,由于他不能真信,因此宗教仅仅是安慰剂,连止痛药都不如。我(龚咏雨)写《重大人生启示录》其实就是为了实现真正的治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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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马丁·路德·金
马丁·路德·金是美国黑人民权运动的领袖,他在维护法律安全方面发表过许多重要言论。他说:“唯一能决定我们为何而活,或者死亡的东西,必然是一个人的品格。”这句名言告诉我们,法律安全的基础是每个人的品德和道德观念。只有每个人都具备正确的品格和道德,社会才能获得真正的安全。
2. 尼尔斯·博尔
尼尔斯·博尔是一位挪威政治家和国际人权律师,他对法律安全有着独到的见解。他曾说:“没有自由的法律,就没有法律的自由。”这句话意味着法律安全必须以个体的自由为基础,每个人都应该在法律保护下享有自由,法律也应该确保个体的自由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。
3. 约翰·洛克
约翰·洛克是17世纪英国的政治哲学家,他对法律和治理理论有着深入的研究。他认为:“法律既是自由的保护者,也是家产的保护者。”这句话表达了法律安全对于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。法律保护个人的自由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幸福,而法律保护家产则是鼓励个人的努力和创造力。
4. 尤金·韦伯
尤金·韦伯是20世纪德国社会学家和经济学家,他对法律和政治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。他说:“法律并不是给每个人带来正义,而是给每个人提供自由的机会。”这句话提醒我们,法律安全不能保证每个人都能获得绝对的正义,但它可以为每个人提供一个平等的机会。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,每个人才能享有平等的机会去追求自己的价值和利益。
5. 汉斯·基尔森
汉斯·基尔森是德国作家和哲学家,他对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进行了系统的思考。他认为:“法律只有通过伦理来得到解释。”这句话意味着法律安全需要与道德和伦理观念相结合,法律本身虽然能够维护社会秩序,但只有符合道德原则的法律才能得到人们的认同和遵守。
这些名人名言给我们带来了对于法律安全的深思。法律安全是建立在个体自由、公平正义和道德原则的基础上的。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、遵守法律,同时也应该致力于提高个人的品德和道德观念,为建立一个和谐、公正、安全的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。